当前时间
 

药品管理法之随想:谈谈反垄断!


(调研与思考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价格监管】特别强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对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而言,反垄断似乎是一个陌生的名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从200881日正式生效以来,被赞誉为“市场经济宪法”。从一定程度上可阻止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消除垄断破坏。那么,垄断究竟有哪些情况,笔者简要梳理,供读者参考。




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区分



垄断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形式。横向垄断指的是同一行业内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企业横向联盟以达到市场优势地位并以此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纵向垄断则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至于在《反垄断法》中的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已明确定义并禁止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区分,笔者举例如下:

某原料药由A厂独家生产,B企业为了获取独占权,与A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协议书1》,垄断了该原料药在国内的销售。协议书内容主要为:B公司独家代理A企业生产的原料药在国内的销售,只有通过B公司同意后,A厂才能向其它厂家供货。期间,C企业找到B企业,想购买原料药。B企业要求:必须将成品药的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提高N倍以上,其中的利润要共享。由于C企业没有同意,B企业便将此原料药销售价格提高了数十倍。

很显然,B企业控制A厂货源,以及B企业向C企业供货与否全凭自己说的算的方式,即属于纵向垄断。对于垄断方来说,利用其所处的优越地位,以中断供货为要挟,迫使下游经营者顺从其交易条件,从而实施控制货源的行为,鉴于此,应属于纵向垄断!

而B企业要求C厂提价再分利润的不合理要求,则属于横向垄断,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的竞争,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横向垄断包括:固定价格、市场划分、联合减产、联合抵制等等!B企业对于价格的提高要求,从而对C厂进行产品控制,属于横向断!


垄断在上下游的重要关注点



而对于制药企业来说,经常会向代理商发布价格调控要求,通过价格来对代理商进行管理,制药企业本意上是为了鼓励代理商之间展开竞争,避免以最低限价来扼杀市场竞争环境。同时,限制最低价格,一方面可以确保代理商盈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范市场,防止代理商“窜货”。因此,在实际的规范行为中,很多人都认为不允许低于某个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司空见惯,但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这就涉嫌垄断。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协议,属于被禁止的垄断协议。无论横向垄断还是纵向垄断,都是垄断的方式,必须考虑经营者是否处于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同样的多个经营者联合是否存在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从生产企业风险控制角度来说,医药领域上下游企业之间通常会具有长久且稳定的关系,当上游企业出现使用同一下游企业作为独家经销商的情形时,企业将会具有更高的反垄断风险。从经营企业风险管控角度来说,随着上游供应市场格局的固定,下游经销环节同样很容易形成垄断的格局。另外,针对纵向价格限制,医药企业的内部合规需关注价格限制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变动幅度和区间、利润率、计算公式以及折扣、手续费、返佣、信贷条款等其他价格因素。且形式上的单方行为,如通过邮件、微信群等单方发布零售指导价、各级经销价目表、建议折扣和优惠幅度等信息(通知函、告知书等),均会被认为定垄断。因此,企业在进行每一个决策之前,都必须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文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认真履行好责任与义务,确保市场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企业如何防范、应对垄断现象



鉴于此,为应对日益增加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医药企业应对其销售模式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特别是对经销协议中有关产品价格、销售区域和转售对象的限制及不竞争条款进行审阅和修订,加强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并通过对管理层和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培训及日常执行与监督体系将反垄断合规制度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具体来说,生产经营企业要搭建一个较为完整的反垄断合规制度,需要有一整套反垄断的相关内部规定。

同时,企业内部要有相关固定的培训项目,根据政策变化,分阶段、分步骤、分岗位有针对性的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进行法规、指南、实务操作、行业案例进行内训,通过内训,有助于强化反垄断意识,明确红线边界。

企业要有危机处理预案与责任部门,责任部门需要对企业面临的现有反垄断风险有一个评估和小结,如果不幸已经存在高危问题,也要及时决策如何处理应急事件的处理等。

企业内部要建立追责机制,如果生产经营企业内部已经搭建了一套反垄断合规制度,并且进行了培训以后,若还有人员业务违规,企业内部应有一定的责任追究机制。

最后一点,也是最为关键的是,企业高层对此要高度重视,从高层参与,到指定责任部门、建立相关制度,在企业内部有效的反垄断系统性合规背后,一定要有企业高层的全力支持。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属于反垄断高危行业,相关企业应当通过积极自查及内部合规,从源头控制相关风险,避免问题出现。



来源 |   上海医药集团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尊重版权,转发请注明作者、来源,并写明转载于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公众号:CNMA_ORG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2层214室(100080) 电话(总机):010-82050626   传真:010-82059450

电子邮箱:csmi@selfmed.cn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信息传播工作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黑窑厂西里10号楼西侧四层(100052)  电话:010-63522554  传真:010-63511170

电子邮箱:cnma66@126.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京ICP备05067604号-1 主办单位: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05067604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9573号